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四川省近零碳排放园区试点名单的通知
川环函〔2022〕794号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相关园区: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创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模式,推动园区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近零碳排放园区试点工作的通知》(川环函〔2022〕409号)要求,在各地申报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工作基础、实施意愿、推广示范效果等因素,经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示,确定了四川省近零碳排放园区试点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请市(州)生态环境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部署,积极推动本地区近零碳排放园区试点建设,加强工作协调和跟踪调度,及时总结试点先进经验和做法。各试点园区申报主体应根据试点建设方案明确的建设目标,按计划组织实施重点任务、重点项目,确保在试点建设期限内达到验收评价标准,体现试点特色。
附件:四川省近零碳排放园区试点名单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2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