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示
为加大废旧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管理力度,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起草了《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3年12月15日至2024年1月15日。如有意见,请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联系电话:010-68205360 68205337(传真)
电子邮箱:zyzhly@miit.gov.cn
附件:《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2023年12月15日
《办法》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动力电池研发、设计、生产、装机、使用、维修、更换、报废、 回收、处理、贮存及运输等各环节产生的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相关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设计阶段要求:
电池生产企业应尽量使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原料,采用标准化、通用性及易拆解的产品 结构设计,按照《汽车动力
蓄电池编码规则》(GB/T 34014) 要求对所生产的动力电池进行编码,并向汽车生产企业提供 动力电池拆解技术信息。鼓励电池生产企业优先使用再生原材料、公开动力电池中再生原材料的使用比例。
装机阶段要求:
汽车生产企业应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易于维护、拆卸的动力电池固定部件,记录新能源汽车及其动力电池编码对应信息。
电池生产、汽车生产企业应将本企业研发、生产、装机 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电池集中交售给综合利用企业处理。
维修阶段要求:
汽车生产企业应按照《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要求公开车型维修技术信息。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跟踪记录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的维修、 拆卸及更换信息。维修、更换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电池应交售给回收服务网点、回收经营者或综合利用企业。
报废阶段要求: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回收拆解报废新能源汽车,并将拆卸下的废旧动力电池交售给回收服务网点或综合利用企业处理。
报废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产权不属于车辆所有人的换电型新能源汽车除外)动力电池缺失的,应当认定为车辆缺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不得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回收经营要求:
回收经营者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建有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废旧动力电池贮存场所,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按照《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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